法官庭审程序实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立案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庭审查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当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法院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开庭要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
开庭时,首先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包括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宣判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如果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做出裁判(宣判),双方同意判决后,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
如果双方不同意裁判,可以提出上诉。
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开庭审理前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按照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
法庭调查和辩论
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进行论证和反驳。
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这些阶段构成了法官庭审程序实务的主要流程,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高效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