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之后的程序如下:
重新审查
上级法院发回重新审查的,由执行的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重新做出裁定。
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重新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上级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提起上诉
执行复议被驳回后,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批准裁定中止执行。如果原执行文书确有错误,应撤销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执行异议没有理由的,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
提起诉讼
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案外人或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和复议
若复议依然遭到驳回,异议当事人有权向更高层次的上级法院进行申诉并要求复议。
总结:
执行复议之后,可能的程序包括重新审查、申请复议、提起上诉、执行异议、提起诉讼和申诉复议。具体程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选择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