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应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发出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人民法院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的会延迟1-3年。纳入期限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程序
主动申请解除: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法是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接到申请以后,法院会在1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一旦申请成功,将在3个工作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
提前申请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会提前解除失信被执行人。
与申请人和解: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已经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撤销申请。
等待自动解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的会延迟1-3年。纳入期限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异议处理
被执行人对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纠正。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申请成功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
履行义务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会被删除。
其他情形
符合法定情形的,如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不予执行、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建议失信人在整个过程中,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了解申请进度,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申请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