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羁押程序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以适应特殊的公共卫生需求。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拘留程序
拘留证:公安机关在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送看守所羁押: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家属。
暂缓拘留
疫情期间措施:对于确需做出行政处罚拘留的,可以先做出行政处罚,办理暂缓拘留,等疫情结束后继续处罚。
核酸检测要求
入所条件:被羁押人必须有核酸检测报告,且体温正常。不同看守所可能有不同的收押条件,例如要求被羁押人有三天内两次咽拭子、一次血清核酸检测,两次咽拭子必须间隔24小时。
取保候审
申请程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律师也可以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审查与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取保候审的,需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相关法律文书。
执行程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执行时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相关法律文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羁押期间的疫情防控措施
避免传染:疫情期间,部分地区的拘留所可能会暂时不羁押,进行延迟羁押处理,以避免看守所在押人员互相传染。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在疫情期间,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公共卫生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羁押程序可能会根据当地疫情的具体情况和防控政策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