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罪犯的程序规定主要涉及拘留、逮捕、送看守所羁押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环节。以下是具体规定:
拘留程序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逮捕程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送看守所羁押
拘留或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或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羁押必要性审查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看守所建议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应当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
其他相关规定
监狱在收押罪犯时,应当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进行身体检查和物品检查,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并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
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这些程序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