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自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起自诉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如果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提交自诉状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不符合自诉案件条件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程序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两种形式,内容均包括:自诉人和被告人的身份事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提出的诉讼请求等。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程序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调解、撤诉或者自行和解、反诉、审理期限等。
调解与和解
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人民法院也可进行调解。被告人还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判决与上诉
法庭辩论终结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建议:
在提起自诉前,建议自诉人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立案和审理。
如果自诉人书写自诉状有困难,可以咨询法院工作人员,了解口头自诉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