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起诉需要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查
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宣布和送达
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除扣押、冻结
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于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报请批准
根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司法调查(如适用):
检察院在不起诉前要进行司法调查,以确保案件能够更加公平公正。
这些程序确保了免于起诉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了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