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
债务人、债权人和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
受理申请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破产资格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受理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并通知已知债权人。
成立清算组
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申请破产的企业,清算组通常由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工作。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确保所有债权人了解清算情况。
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以通过会议行使权利,如审查债权、听取财产状况报告、监督管理人工作、讨论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
资产清查与评估
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全面清查企业资产,并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为后续的资产处置做准备。
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根据财产清理结果制定清算方案,并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确保分配工作的公正、合理。
资产处置
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对企业资产进行处置,常见方式有拍卖、变卖等,将资产转化为货币形式。
债务清偿
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定的清偿顺序,用处置资产所得资金清偿债务,包括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社保、税款和普通债权等。
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建议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