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令的发布程序如下:
发布权限
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如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有权作出通缉决定,但通缉令仍需由公安机关发布。
发布范围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如果通缉范围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毗邻的和有固定协作关系任务的省、地、县级公安机关可以相互抄发通缉令,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通缉对象
通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内容
通缉令中应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上照片。
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外,还应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通缉令必须加盖发布机关的印章。
发布方式
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补发通报
通缉令发出后,如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查缉与撤销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部署查缉,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
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死亡或被缉拿或被击毙,并经核实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立即发出撤销通缉令的通知。
边控措施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并附有关法律文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有关口岸所在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控,但应当在七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这些程序确保了通缉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公安机关有效地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