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意程序,也称为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它旨在简化诉讼程序,便于当事人诉讼,节省法院办案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以下是关于法院简意程序的主要特点: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规定适用。
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复杂或重大的案件。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无需合议庭。
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或递交诉状,被告人可以口头答辩。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法院在接到诉状后需在较短时间内立案,并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传唤方式简便,可以采用电话通知、口头约定等方式,不受普通程序规定的开庭前三日通知的限制。
审理过程简便,程序简化,旨在快速审结案件。
审结期限
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则为6个月审结。
不适用情形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也不适用简易程序。
总结:
法院简意程序是一种高效、简便的诉讼程序,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旨在快速、及时地审结案件,减轻当事人讼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