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书面请求
由受补贴影响的产业或产业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发起补贴调查的书面请求。
立案
反补贴调查机关可以应产业代表提出的书面请求或基于自己掌握的证据立案。
磋商
在发动调查以前,调查机关应邀请其产品涉及到的成员方参加磋商以澄清补贴事实,并达成各方所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调查
一旦调查机关认定有关证据足以发起调查,调查即可进行。调查的目的在于确定补贴和损害的存在,并确定数量和损害的数额。
临时措施
自调查发起日满60天后,调查当局初步确认存在补贴并且受补贴产品对国内产业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的征收
若调查机关确认存在补贴、符合相当数量要求,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则进口国当局有权决定是否及按何数额征收反补贴税。
公告与执行
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最终裁决
在作出最终裁决以前,调查当局应就形成决定的重要事实通告利益成员方和所有利益方,以使利益各方有足够时间维护其利益。
争端解决
根据反补贴协议,对于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可以通过向世贸组织申诉,通过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经授权采取反补贴措施,或进口成员根据国内反倾销、反补贴法令,通过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反补贴措施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以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并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