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包括以下几种程序:
和解程序:
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
重整程序:
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破产清算程序:
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这些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具体如下:
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权人也可以申请重整。
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一旦债务人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债务人的意愿,选择最合适的破产程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