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置换程序制度是指 通过特定的程序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转换为仲裁调解书的一种制度。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调解协议达成:
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
申请仲裁置换:
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向调解组织、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置换申请。
审查申请:
仲裁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仲裁置换的条件。
置换仲裁调解书:
审查通过后,仲裁委员会将人民调解协议置换为仲裁调解书。
这种制度旨在利用仲裁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增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通过这种方式,当事人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通过较为简便的程序将其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调解书,从而更有效地解决劳动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