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这些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涉及确认选民资格的事项。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涉及确认个人生死状态的事项。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涉及确认个人行为能力的状态。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涉及确认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涉及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涉及确认担保物权的实现。
特别程序的特点包括:
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实行一审终审,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程序独立:
特别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与通常的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同,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
无明确被告:
特别程序案件通常没有明确的被告,主要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实际状态。
特别程序的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各国民事诉讼法对特别程序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尽相同。
综上所述,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特定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具有独立性、一审终审等特点,适用于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财产无主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