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后,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恢复党员权利:
提交恢复权利申请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后,应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悔改表现及今后打算。
党支部考察与公示
党支部应对该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认真考察,并制作公示材料,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
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
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是否恢复该党员的党员权利。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并在会上如实汇报相关情况。在表决时,本人一般应当回避。
形成决议并上报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将相关材料层报所在基层党委。基层党委经审议,同意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
上级党委审议与决定
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经征求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意见并审议通过后,作出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归入本人档案,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执行决定
同意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委(党组)作出正式决定,并通知本人。如果认为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则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建议:
党员在申请恢复党员权利时,应如实反映自己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悔改情况。
党支部和上级党委在审议过程中应严格把关,确保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公正、合理。
恢复党员权利后,党员应继续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党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