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前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前期调查与协商
政府相关部门会进行调查,了解拆迁范围内的情况,包括土地利用、农民户籍、建筑物等。
政府与拆迁对象进行协商,商讨拆迁方案和补偿标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政府部门将正式通知拆迁对象。
土地征收与房屋评估
土地征收需要公示和发布征收告示,同时进行土地评估、测绘等工作。
政府会对房屋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与拆迁对象进行协商,确定房屋补偿费用。
拆迁准备与公告
拆迁工作通常会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除、物资搬迁等方面。
政府会组织专业团队对房屋进行拆除,并提供搬迁补助和搬迁指导。
政府会进行验收,确保拆迁工作符合要求。
审批与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征地拆迁需符合一定的程序,包括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用地申请、征收方案拟定、公告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主管部门审批等步骤。
经依法批准后,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并组织实施。
补偿与安置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需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组织被征地的村民听证,公告内容需包含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拆迁实施与监督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拆迁公告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裁决与强制拆迁
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申请强制拆迁,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同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建议拆迁过程中,各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