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必经程序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非强制性:
某些程序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执行的步骤,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启动这些程序。
选择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参与这些程序,而不是被强制要求。
非终局性:
这些程序并不构成诉讼或审判的终局,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一步申诉或上诉。
特定主体提起:
有些程序的启动需要特定机关或人员的决定或申请,不是任何当事人都可以随意提起。
具体到提供的文档中:
第二审程序和 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不增加审级,且当事人申请再审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需要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执行程序同样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只有当诉讼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时,才会启动执行程序。
这些程序由于其非强制性、非终局性等特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和灵活性,但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在选择不启动这些程序时,必须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