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审计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形势和审计工作实际,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制定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准备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终结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在完成审计工作后提交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
审计决定
如果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复议和听证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审计复议。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解释。
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机关定期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包括审计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改进建议等。
这些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发现和纠正被审计单位的财务问题,维护国家的财经法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