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案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案件类型:
特别程序案件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以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
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即判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审判组织:
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限:
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具体审限可能因特殊情况由法院院长批准延长。
立案条件:
起诉状上需写明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属于该法院管辖,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应决定是否立案。
答辩期: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需提出答辩状,不答辩不影响审理。
通知与开庭:
法院在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期间如有需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或申请延期审理等情况,会影响最终开庭时间。
判决书送达:
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救济途径: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对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出异议。
不适用调解和辩论原则:
特别程序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因此不适用调解和辩论原则。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特别程序案件审理的基础,旨在确保特定类型案件能够高效、公正地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