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物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前通知
业主或业主大会应当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则业主已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业主大会决策
小区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投票决定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需经占全体业主总人数过半数且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公示解聘决定
业主大会作出解聘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解聘决定和交接方案应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协商交接事宜
接到书面通知后,物业服务人、业主及业主大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就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管理的时间、交接等事宜进行协商,形成交接方案。
报告相关部门
物业服务人、业主及业主大会应当在作出解约(解聘)决定和形成交接方案后,分别将有关事宜在3日内书面报告所属居(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
法律途径
如果物业服务人不同意解除合同,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支持业主诉求后,将解除物业公司所签《物业合同》,要求物业公司做好交接工作,限时撤场。
合同解除后的手续
双方签署解除合同协议,并完成相应的手续。
物业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撤场,并办理相关的交接工作。
通过以上步骤,业主可以依法解聘物业服务人,并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建议在整个过程中,业主和相关方保持充分沟通,按照法定程序行事,以保障各自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