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现场判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应当向违法行为人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
收集证据
交通警察需要收集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片、视频、目击者证言等。
告知违法行为
交通警察应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陈述和申辩
交通警察应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采纳。
制作处罚决定书
根据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交通警察需要制作相应的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包含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盖章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告知缴纳罚款
对于需要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应告知被处罚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若逾期缴纳,则需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送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如果被处罚人拒绝签名或拒收处罚决定书,交通警察应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相关情况,视为送达。
备案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障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