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选案
由税务稽查局选案科筛选要进行税务稽查的对象,选择完毕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再将拟计划税务稽查的企业名单送至检查科进行检查。
检查
检查科根据选案科的企业名单,组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据,整理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后,将案件移送至税务稽查局审理科。
审理
税务稽查检查结束后,审理科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检查人员的初步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形成结论性文书。
执行
执行是向纳税追缴不缴少缴和欠缴税款的过程,可以采取金融机构扣缴、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税务检查程序根据被查对象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还可以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不需立案或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的税务案件,而一般程序则适用于立案的税务案件,必须经过审理环节,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执行,以确保税务检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