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会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鉴定实施
鉴定实施包括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环节。
初次鉴定: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在初次鉴定的基础上,如果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有遗漏,可以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由原鉴定机构或指定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如果对初次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需要由具有更高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且需要重新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是对鉴定意见进行再次审查的过程,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鉴定文书的出具
鉴定结束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文书,并在必要时出庭作证。
当事人参与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以上是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有所不同,需参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机构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