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审判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诉讼程序。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类案件。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
当事人如果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这些程序构成了民初审判的主要流程,确保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建议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时,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程序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