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机关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及公众意见要说明理由的制度。
阅览卷宗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制度。
行政协助制度: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助的制度。
管辖制度:
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等。
证据制度:
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适用的证据规则。
回避制度: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为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该事务处理的制度。
时效制度:
行政机关或相对人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某种行为,否则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教示制度: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的制度。
集体决定制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备案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以便进行监督和管理。
直接强制制度:
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这些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相对人的权利,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