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省略了以下环节:
审判组织:
普通程序要求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而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庭审阶段:
普通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阶段顺序进行,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简易程序可以省略这些环节,使庭审过程更为迅速和简洁。
传唤方式:
普通程序要求使用传票,并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及证人。简易程序则允许采用更为简便的传唤方式,如电话、捎口信等。
受理程序:
普通程序要求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简易程序则简化了这些程序,允许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甚至可以在案情特别简单的情况下当即审理。
诉讼成本:
由于程序简化,简易程序的案件诉讼成本较低,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审理期限:
普通程序案件通常有较长的审理期限,而简易程序案件则要求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调解:
简易程序中的案件更容易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因为双方争议不大,更易于达成共识。
法院级别和地域限制:
简易程序通常只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中级以上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这些省略的环节使得简易程序更加高效、简便,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