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笔录及程序如下:
开庭审理前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
举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被告质证完毕后,再由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法庭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宣判
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庭审笔录的制作与宣读
庭审笔录由书记员制作,应当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载庭审的全部过程。庭审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书记员可以宣读笔录,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庭审笔录的查阅与复制
庭审笔录属于案件卷宗里的正卷材料,可以对外查阅、复制、摘抄。
以上是开庭笔录及程序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一些细节上的差异,但基本流程和原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