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放人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查与决定
公安机关在嫌疑人被拘禁后的一天内进行盘问和审查。
如果发现嫌疑人没有犯罪或符合不再拘留的条件,公安局应填写“释放通知书”,并将通知书移交给看守所。
看守所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当场释放被拘禁者,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法律程序
如果通过盘问确认嫌疑人需要受到法律制裁,公安局需将案件提交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审批。
领导批准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嫌疑人可能会被批准逮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并等待检察院的起诉。
释放手续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出具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时,看守所会发给被释放人释放证明书,并可能要求被释放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通知家属
看守所通常会在放人前24小时内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家属放人的确切时间、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以确保家属能提前做好准备。
出所检查与财物交接
在出所时,看守所会对被释放人进行身份核对和出所登记。
对被释放人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确保没有违禁品或其他在押人员捎带的书信或物品。
办理财物交接手续,包括核对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以及办理档案材料移交手续。
建议:
家属在接到看守所释放通知后,应提前准备好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以确保顺利接回被释放人。
被释放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释放证明书上的各项规定,按时办理户籍登记等后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