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逮捕执行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立即执行逮捕,并在逮捕后24小时内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必须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撰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完成,且补充侦查的次数以2次为限。
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如果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作出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受理公诉案件后,应在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讯问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在逮捕后24小时内应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些程序确保了逮捕后的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及时地进行处理。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和操作要求,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