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评议后,还有以下程序需要完成: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党支部等成员参加的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
符合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上级民政部门。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批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示和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会的协助下经过信息比对,全面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低保民主评议讨论通过,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乡镇审批,审批通过后乡镇公示无异议,报县民政局备案。
民政部门在审批完成后,还需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低保金发放
审批通过后,县级民政部门将按月发放低保金,并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给享受对象。
建议申请人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与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沟通,确保材料齐全、信息准确,以便顺利完成低保申请和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