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程序是 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一种救济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执行行为对其造成损害。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定,主要涉及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两大类。
执行行为异议
定义: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改正执行的请求。
内容:包括对执行法院未依法发出执行命令、实施不当或错误的执行措施、无正当理由中止执行、未依法发布公告以及执行管辖错误等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
处理:执行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
定义:指案外人对被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被执行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应归其所有,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
内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执行员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异议之诉
定义: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内容:包括债务人对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以及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而请求法院作出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总结:
执行异议程序通过提供异议、裁定和复议等步骤,为当事人及第三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以纠正不当执行行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程序包括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每种异议都有其特定的处理方式和法律依据。异议成立的,法院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将驳回异议。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若涉及实体权利争议,还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一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