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在离婚时,主要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1081条,其中明确指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意味着,与现役军人结婚的婚姻在离婚时受到特殊保护,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否则其配偶要求离婚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
对于协议离婚,夫妻双方需携带身份证件、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以及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然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申请后,双方需等待一个月冷静期,之后才能办理离婚登记。
若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但配偶不同意,或双方均为军人且一方要求离婚,则首先需由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政治机关将出具证明,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军人离婚案件可以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此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建议在处理军人离婚案件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