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审查阶段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案件受理与初步审查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首先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包括《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确认案件材料无误后,办案人员会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并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有助于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讯问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必要时可以讯问证人或重新进行鉴定、勘验和检查。
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
对于无法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同时,应当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附卷。
补充侦查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并据此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作出决定
承办人在审查后,应根据案件情况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
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于案情简单且证据确凿的案件,可能直接提起公诉;而复杂案件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则可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适用速裁程序。
其他相关工作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以便从法律角度为当事人辩护。
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限和具体操作可能因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以上是诉讼审查阶段的主要程序,确保案件在提起公诉前经过充分审查,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