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工作的开展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制定稽核计划
与被稽核科室交流,了解业务特点,确立稽核重点。
起草稽核工作计划并报科室分管处长和处长审批。
制度学习阶段
全面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包括国家、省、学校、处内部规范等。
学习文献,记录学习笔记,编写备忘录,明确涉及内部控制、实际操作的重点条款。
学习业务知识,理解业务流程,寻找关键控制点,发现管理上及认知上的盲点。
业务稽核阶段
按照工作计划,分块、分条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凭证等抽查和稽核,发现内控、操作上的错误,形成稽核工作底稿。
与科室人员交流,达成共识,共同提高认识,增进工作开展。
稽核结果报告与改善建议
根据稽核记录,制定稽核报告,指出受稽核部门或单位缺失的项目和类型。
稽核人员根据自身经验提出改进建议,经稽核主管确认后,转交受稽核部门或单位检讨确认。
缺失登记追踪结案
稽核报告中登记的缺失项目由责任及缺失部门或单位按照改善期限执行改善。
稽核人员追踪结案。
稽核数据归档备查
每月对稽核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列举各部门或单位的缺失情况,按规定纳入相应部门的考核及奖惩提报。
此外,针对社会保险稽核,还有以下特定流程:
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的内容、要求、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及资料报送时间。
稽核人员审核被稽核对象报送的资料、数据,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被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
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稽核人员根据笔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的,稽核人员应注明拒签原因。
书面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问题的,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其稽核结果,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发现疑似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问题的,经办机构对被稽核对象实施实地稽核。
这些步骤和流程确保了稽核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