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听证程序规定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为确保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提供证据和辩论的权利,由仲裁庭组织并主持的一系列法律程序。这些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预备阶段
书记员宣布开庭,检查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出席情况,并宣布仲裁庭的纪律。
开庭阶段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介绍仲裁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撤诉并公布案由。
听取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诉和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的辩护意见。
仲裁员通过询问、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和传唤证人到庭等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调查。
调解阶段
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可以在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当庭达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裁决阶段
调解不成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中止开庭,作出裁决。
听证的原则
仲裁庭应当保证听证的公正性、公开性、及时性和充分性,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当事人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在公正的仲裁庭上进行陈述、提供证据和辩论,以使仲裁庭能够全面、公正地了解争议的事实和法律情况。
听证程序的应用
听证程序不仅适用于劳动仲裁,还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仲裁,如商事仲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仲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使当事人能够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陈述和辩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