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申请人撤销申请: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撤回其申请,表示放弃要求执行的权利。
法律文书被撤销: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如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被撤销,或者公证机关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被撤销,仲裁裁决被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撤销。
被执行人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追索这些费用的案件中,权利人若死亡,则执行程序也应予以终止。
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且无偿还能力: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极度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即使未死亡也失去了潜在的偿还能力。
被执行人宣告破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依法宣告破产,且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
其他特定情形: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例如申请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继续执行,或者执行标的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等。
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程序将永远停止,且一般情况下不再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执行程序终结,但在未来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等特定条件下,重新启动执行程序的可能性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