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评审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争议申请
当发生建设工程争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相关争议评审机构提交争议申请。申请应包括争议金额或其他相关权益要求。
争议受理
争议评审机构在接到争议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同时,通知争议双方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
争议评审机构在受理争议申请后,应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索取相关证据和材料,安排争议评审人员。
争议评审
争议评审的过程应公正、公平。评审人员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充分听证和审议,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应包括对争议双方的补偿或其他救济措施的建议。评审意见是争议评审组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后作出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评审结果通知
争议评审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向争议双方发出评审结果通知。如果一方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执行与后续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如果一方不接受评审意见,则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这些步骤确保了争议评审过程的透明性、公正性和效率,有助于双方达成和解,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在签订合同时预先约定争议评审机制,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