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需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房产情况,并进行上门核实。
作出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确需要征收房屋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发出征收公告
拆迁主管机关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公布,并进行宣传和解释工作。
拆迁评估
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签订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规定签订协议书,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及违约责任等。
实施拆除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将已腾空的房屋拆除。
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送给市、县级人民政府,方案需经过论证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房屋权属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并将结果公布。
拆迁冻结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行政裁决与强制拆迁
对于未达成协议的情况,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裁决,如不服裁决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若裁决生效后仍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拆迁。
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拆迁人需提交相关文件申请拆迁许可证,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拆迁。
拆迁公告与宣传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相关信息以公告形式公布,并进行拆迁宣传与解释工作。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与履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及违约责任等,并按规定发放、领取补偿款。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