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批复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拟定征地方案
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征地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即拟征地方案公告,并告知禁止事项和听证权利。
对征用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人口进行调查统计。
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获得批准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村民建设住宅除外。
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在拟定征地方案后,需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发布征地公告
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并会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区域公告,听取意见。
对有争议的事项,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申请裁决。
进行安置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持相关批准文件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
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报材料
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等材料。
工作人员现场探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批。
这些步骤确保了土地批复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了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进行,确保每一步骤都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