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听证制度:
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机关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及公众意见要说明理由的制度。
阅览卷宗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制度。
行政协助制度: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助的制度。
管辖制度:
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分工的制度,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
证据制度:
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适用的证据规则。
时效制度:
行政机关或相对人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某种行为,否则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教示制度: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该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行政程序的基本框架,旨在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