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破产申请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后,经初步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则应在7日内立案,开始对案件进行处理。
破产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10日之内应当通过媒体告知商业银行利害关系人关于商业银行拟破产事宜的行为,中止债务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和任何债务清偿活动,并召集债权人会议。
和解和整顿
破产程序开始后,如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拟破产的商业银行进行整顿以缓解信用危机,可以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后,于法定期限内着手整顿拟破产的商业银行,并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限一般为两年。
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通过媒体告知社会公众拟破产的商业银行破产事实成立,破产清算开始。破产宣告后,商业银行事实上丧失法人资格。
清算
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对破产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进行清查处理。清算过程中包括储蓄存款的核对与兑付、对公债务的登记与确认、外汇债务的登记、审核与偿付等。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组提出破产分配方案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优先债权、一般债权。
注销登记和公告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破产商业银行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完成后,进行注销公告。
这些步骤概述了银行破产清算的基本流程,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流程进行调整,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