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拘留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意见
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拘留意见,并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制作拘留决定书
人民法院制作《拘留决定书》,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申请复议
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协助执行
如果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可以请求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提前解除拘留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
紧急情况处理
遇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可以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这些程序确保了民事拘留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