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查
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宣布和送达
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解除扣押、冻结
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听证会和意见表达
检察院对于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结合各方意见作出是否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审查活动。
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
如果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或复核。
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善后工作
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检察院还需进行善后工作,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建议在整个过程中,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确保不起诉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