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理论关注的是 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而不仅仅是法律结果的正确性。它认为,即使法律决定的结果是公正和合理的,如果程序本身不公正,那么这个过程也不能被认为是正义的。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得到实现的价值目标,它体现了特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授权所作出的与程序有关的行为。
程序正义理论有多种形态,包括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纯粹的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在程序的执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关于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过程或程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是独立存在的,这样无论结果如何,都能保证结果的正义性。
此外,程序正义也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因为它贯穿于法律审判的始终,并且能够经受众人的直接审视。这一概念源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总的来说,程序正义理论突出了法律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使结果公正,程序不公正也会使整个法律过程失去合法性。这一理论为法律实践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价值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