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和收文都有一系列的程序,以确保公文的规范处理和有效传递。以下是发文和收文的主要程序:
发文程序
复核
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登记
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登记的内容包括:发文时间、发文单位、文件字号、文件标题、秘密等级、文件份数和发文编号等,以便于查考利用。
印制
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收文程序
签收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登记
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初审
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重点检查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承办
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
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传阅
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
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催办
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
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答复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这些程序确保了公文处理的规范性和高效性,有助于提升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确保信息传递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