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复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规定期限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采取强制措施
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法院查不到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建议:
申请人在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时,应详细列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法院能够迅速采取执行措施。
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考虑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