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成员处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集体讨论决定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经民盟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中央或者地方组织直接对盟员作出的处分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
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抓早抓小。坚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纪律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中止与恢复权利:
盟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民盟组织应当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盟员权利;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暂停其履行职务。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盟员权利、职务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处分种类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盟内职务
留盟察看
开除盟籍
根据生效决定处分:
盟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民盟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教育学习:
民盟组织会定期开展纪律学习教育,增强全体盟员的纪律意识,教育引导盟员遵纪守法,树立良好形象。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对盟员的处分既公正又合理,同时注重教育和预防,以维护民盟组织的纪律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