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偿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征地的批准
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征地的实施
发布征地公告:市、县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土地交付:完成上述步骤后,土地正式交付给被征收方。
补偿争议的解决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法律责任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以上步骤构成了政府征地补偿的完整程序,确保了合法、公正、透明地进行土地征收及补偿,保护了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