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行政机关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特别是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
受理
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同一申请的情况,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或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调解准备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安排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方参加调解。
调解组会对双方的材料进行审核,了解双方的意见和要求,为调解做好准备。
调解过程
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争议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进行说服和劝导,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调解书,内容包括申请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并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
履行与回访
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行政机关应对履行情况进行回访,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结案归档
调解结束后,应将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整理归档,以备后续查阅和监督。
行政调解程序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通常包括启动、受理、调处、结案等步骤。
以上是行政调解程序的一般流程,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性质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