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程序是指 当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去向、下落不明,并且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时,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法律程序。
具体步骤如下:
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如果公民仍然下落不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
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指定财产代管人
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以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而不是半年或1年。此外,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失踪宣告。
以上是宣告失踪程序的主要步骤和要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更多具体问题或需要详细的法律咨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